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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7-07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要求。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详情咨询:内蒙古纵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0471-530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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