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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7-07

车辆事故损失的评估鉴定原则

车辆事故损失的评估鉴定原则

       (一)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我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枚,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