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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7关于车辆价值下降,我国尚无清晰的规则,但并不是不能主张车辆价值下降费用。
一、所谓“车辆价值下降费”,望文生义是指一辆轿车经磕碰或修补后,轿车的使用性能虽已康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端而下降。因事端导致轿车经济价值下降则称为车辆的价值下降。从《路途交通法》条文来看,现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设立车辆价值下降费这一补偿项目。那么,对因事端而造成轿车价值下降的丢失是否应列入补偿规模。一种定见以为该补偿项目无法律根据,不该得到支撑;另一种定见则以为该补偿项目属车辆的直接丢失,法院应予支撑,否则显失公正。笔者同意第二种定见。
二、车辆价值下降费索赔有法可依
《路途交通法》虽未清晰规则“车辆价值下降费”这一补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补偿项目无法律根据。车辆价值下降费的补偿属民事补偿领域,《路途交通法》中所规则的修补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补偿项目归于直接丢失,而车辆价值下降费亦应归于直接丢失。《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集体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百一十七条规则:损坏别人产业的,应当康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的其他重大丢失的,损害人应当补偿丢失。民法上的公正准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正职责准则,彻底补偿准则,损益相抵准则。彻底补偿准则即指加害人的补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丢失相符。如今社会,轿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修补,特别是重大修补后,即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下降,因而,车辆价值下降费相对于轿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丢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价值下降费合理合法。2007年,备受重视的宝来撞奔跑一案,奔跑车在未经磕碰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补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价值下降192000元,奔跑车主将宝来车主及稳妥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补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价值下降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奔跑车修补后,虽在外形上康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一直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而次修补而价值下降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补偿,但该笔费用不在稳妥理赔规模之内,法院据此判定由宝来车主承当。2008年2月,开着一辆夏利车的梁某不小心驶进逆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威乐迎面相撞。警方确定梁某负事端悉数职责,后两边无法就补偿到达一致协议,刘某将梁某告上法庭。并就“车辆价值下降费”提出索赔请求。这个补偿请求使问题一会儿杂乱起来。刘某以为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由于他的新车无端被撞,即使是修好了,必然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后经二手车判定评价公司评价,刘某这车辆的价值下降费为10700元。而让当事方梁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定支撑了刘某的诉讼,令他额外补偿这笔“车辆价值下降费”。可见,“车辆价值下降费”的索赔不仅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屡见不鲜。
三、索赔车辆价值下降费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道交法》未清晰规则“车辆价值下降费”这一补偿项目,车辆价值下降费在补偿主体、费用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补偿主体有待清晰。尽管现在大部份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稳妥,但稳妥的功能是以修复为准则,即修复到原来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完成保值增值。在现在的稳妥市场中,也没有车辆价值下降费这一险种,车损险也未掩盖该项内容。因而,车辆价值下降费应由谁来买单,需进一步清晰。二是在费用核算上有待进一步清晰。车辆价值下降费和修补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同,车辆价值下降费有更大的弹性,在不同的轿车交易市场,车辆价值下降费的评价数据都会不同,是以受案法院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价根据还是以受损轿车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价根据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三是发动车辆价值下降费索赔的条件有待清晰。是否所有车辆产生事端后,均能索赔车辆价值下降费,经过小小的刮擦,是否也可索赔车辆价值下降费,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车辆受损只要到达一定程度方可索赔车辆价值下降费,但究竟到何程度方可索赔,现在没有清晰规则,导致法院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四是在恶意诉讼和权力的正当行使的界定上有待进一步清晰。当车辆价值下降费一旦经法律清晰列入补偿规模后,一部份车主为索赔车辆价值下降费,或许引发诉权的滥用。
四、主张及对策
由于现在国内立法对车辆价值下降费没有清晰的规则,尽管“车辆价值下降费”索赔有法可依,但具体索赔的相关细节需进一步清晰,为极限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赶快对车辆价值下降费的相关细节立法维护。一是在补偿主体上,因现行稳妥市场上无此险种,且稳妥公司将车辆价值下降的丢失列入免责条款,这意味着为车辆价值下降费买单的主体只能是有职责方车主。但在这种状况下,很或许呈现职责车主将车辆卖了都赔不起一辆好车的车辆价值下降费的状况,如前面的宝来撞奔跑案,奔跑车价值下降192000元,光价值下降费都能购买一辆新的宝来轿车。在这种状况下,怎么权衡两边车主及稳妥公司之间的利益,是解决车辆价值下降费的首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将车辆价值下降费纳入稳妥规模,由稳妥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稳妥金额,按份额承当车辆价值下降费,缺乏部份由职责车主承当,当然,稳妥公司可适当提高保费。二是在费用的核算上,由于市场行情的差异,导致挑选评价组织的随意性,笔者以为,评价组织应由两边共同指定,若两边无法到达一致,则由法院指定。在评价的根据上,根据侵权法中的彻底补偿准则,因车主在车辆所属地购买、处置车辆,其对车辆行使权力主要是在车辆所属地,因而,以车辆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作为评价根据更有利于维护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三是应赶快清晰发动车辆价值下降费的条件,根绝诉权的滥用。车辆价值下降费好像人身损害补偿中的残疾补偿金,只要到达伤残等级,方可索赔残疾补偿金。只要当车辆受损到一定程度,车辆才会价值下降,受损车主才可索赔车辆价值下降费。对车辆受损的程度判定,可由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发动判定程序,由两边车主共同指定专业组织进行判定,符合索赔规范方可发动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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