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评估机构收到委托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后,应根据委托目的和要求对事故车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1.委托方需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委托书(函);
(2)评估鉴定车辆及登记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
(3)委托人身份证;
(4)技术状况鉴定应提供车辆现场照片、拆解照片、等;
(5)其他有关实物(包括书面)证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机构不得受理:
(1)车辆所有人未同意或授权的;
(2)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
(3)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4)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等,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3.受理后评估鉴定流程
(1)整理委托资料,成立鉴定评估小组;
(2)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勘验车辆,并确认鉴定评估车辆与委托资料一致;
(3)填写现场勘验记录表;
(4)整理车辆勘验资料;
(5)编写鉴定评估报告书;
(6)审核鉴定评估报告书;
(7)送达报告书。